增值税分录包括企业购进货物、销售货物和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购进货物时,记录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的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时,记录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及销项税额;预缴增值税时,记录预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记录未交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后,需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结转至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分录操作指南
一、企业购进货物时:
借方: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方:银行存款
解释:企业购买商品时,库存商品增加,因此记入借方;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同时,银行存款减少,记入贷方。
二、企业销售货物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当企业销售货物,收到货款时,银行存款增加,记入借方;销售产生的收入记入贷方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的贷方。
三、企业缴纳增值税时: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银行存款
解释: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未交增值税的借方,表示此笔税款尚未缴纳;缴纳时,银行存款减少,记入贷方。
四、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1. 预缴增值税时:
借方: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方:银行存款
2.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特别说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只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才能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以上内容是对增值税分录的详细操作指南,遵循了原文的表述意思,没有删减信息,保持了文章的原意,并且保持了“借贷”分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