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享有免税政策。会计处理时,涉及减免税额的应交税费记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当进项税额转出时,需将主营业务成本或原材料等科目与应交税费进行借贷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疫情期间对运输疫情防控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下生活服务业免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于疫情期间的生活服务业,存在特定的免税政策。以下是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免税期间的会计处理
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当纳税人因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所取得的收入,或者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二、进项税额转出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时,按照上述分录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疫情期间,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特定服务,如运输防控物资、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和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为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服务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财务支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务必遵循相关法规,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