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的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等价款、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调整需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库存现金:
一、职工薪资及津贴
1. 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2. 个人劳务报酬:针对提供临时或特定服务的个人所支付的报酬。
二、奖励与福利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及福利费用: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三、收购与差旅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四、零星支出与其他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为日常小额支出。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这意味着,金额低于1000元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调整结算起点需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单位也可使用库存现金进行结算。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列举,各单位在使用现金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财务的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