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财务原始凭证丢失时,需取得开出单位盖章的证明并注明凭证详情,若无法取得证明,则由当事人写情况报告并经批准后代作凭证。单位应妥善保存凭证,重要凭证需单独装订保管并登记。
财务原始凭证丢失应对措施及规范操作
当财务原始凭证不慎丢失时,单位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单位应首先与原开出单位联系,取得对方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中需明确注明丢失凭证的号码、金额及内容等关键信息。得到此证明后,还需经过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共同批准,此证明即可作为代作原始凭证进行入账。
若无法取得原开出单位的证明,当事人需详细阐述情况,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方可代作原始凭证进行入账。无论能否取得证明,单位都应制定严格的原始凭证保存制度,确保所有凭证安全无误。
凭证的装订与保存
对于日常的会计凭证,应妥善保管。在整理过程中,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需按照顺序进行编号。对于数量较多或重要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详细的登记工作。所有凭证需折叠整齐,并按期装订成册,以便于日后的查阅与审计。
特别提醒,在处理财务凭证时,务必遵循规范操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的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