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可以复制并经过批准。提供的复制件应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如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需取得原开出单位的证明并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等批准后代作。
财务原始凭证的管理规定
在财务工作中,原始凭证的保管与借还管理至关重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指出,原始凭证具有保密性和重要性,不得随意外借。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可以按照一定流程进行复制。
一、关于凭证的保密与保管
原始凭证作为财务交易的基础证据,涉及公司机密和客户隐私,其保密性和保管工作至关重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借阅和复制。
二、外单位借阅规定
当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需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严格审批。审批通过后,可以复制相关凭证。对于提供的复制件,本单位的登记簿进行详细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凭证遗失处理
若本单位遗失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立即采取行动。首先,取得原开出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证明中需注明遗失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关键信息。然后,经过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批准后,该证明文件可作为代作原始凭证的依据。若无法取得原开出单位的证明文件,当事人需详细阐述情况,并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对于财务原始凭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凭证的安全、完整和准确。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对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