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现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适用于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各企事业单位等。该办法包括现金使用范围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现金可用于职工工资、津贴等个人支出,以及收购农副产品、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等。各单位需遵守这些规定,接受监督。
财务现金管理办法详解
财务现金管理,乃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所有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必须依照该条例规定进行现金的收支与使用,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一、现金使用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及个人劳务报酬。
2.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4. 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
开户单位应按规定确定其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确保资金安全。库存现金的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确保现金的安全、完整,不得擅自挪用、私藏或违规使用。
三、监督与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
严格遵守上述财务现金管理办法,有助于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