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所得税费用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说明、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及其到期日(如有)。此外,还需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所得税费用的披露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关于所得税费用的披露,需遵循以下准则:
1. 利润表中的单独列示
所得税费用应在利润表中得到明确的单独列示,以清晰反映其对净利润的影响。
2. 报表附注中的详细信息披露
除了利润表外,还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应详细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来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对整体财务状况的影响。
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需要阐述所得税费用(收益)是如何与会计利润相联系的,以及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相关披露
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披露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及可抵扣亏损的金额。若存在到期日,到期日也需一并披露。
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
对于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应详细列出。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也需加以说明。
与子公司的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应明确列示并解释。
遵循以上准则,可以准确、全面地披露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