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包括不同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数量、注册会计师数量、注册资本等要求。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责任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 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拥有至少两名符合特定条件的合伙人,并具备书面的合伙协议及经营场所。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此类事务所除了具备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拥有超过十五名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
2. 至少拥有六十名注册会计师。
3.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或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此类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五名以上的股东。
2.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3. 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及经营场所。
关于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合伙人需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于,其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需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