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原适用3%征收率,现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包括销售货物、结转成本及实际征收的会计处理。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期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及政策依据
在疫情期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以下是相关的会计分录及相关政策依据。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3%计提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疫情期间按1%实际征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的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更好地应对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