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发票包括:企业内设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探亲假路费等。含有以上内容的发票均可计入福利费。
企业福利费涉及发票内容详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问题,其详细内容包括:
一、内设福利部门的费用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部福利部门如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等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这些部门的设备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薪资等,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二、为职工提供的补贴与非货币性福利
为职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如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医疗费用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及交通补贴等,均可作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
三、其他规定的福利费
按照相关法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及探亲假路费等,也包含在可计入福利费的发票内容中。
企业在处理与职工福利费相关的账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核算与记录。对于涉及的相关发票,需仔细核对内容,确保其符合上述规定,方可计入福利费。
企业在为职工提供福利时,应确保所支出的费用合法合规,并妥善保管相关发票以备查验。以上内容,务必严格遵守,以确保企业的财务处理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