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中,合并价差的处理方法包括分解合并价差并分期摊销到合并利润表和按资产使用年限或负债存续期调整有关费用或成本,以及不分解合并价差,以一个总数单独反映在长期投资项目中。我国财政部规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份额相抵消时发生的合并价差。
合并价差的处理方法
在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过程中,合并价差已被分配到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及商誉(或负商誉)中,不再独立存在于资产负债表。关于合并价差的会计处理,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存在不同的方法。
方法一:详细分摊法
1. 合并价差的分解:首先将合并价差细分为被并企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商誉(或负商誉)两部分。
2. 商誉或负商誉的处理:商誉或负商誉在有效年限内分期摊销,并转入合并利润表。
3. 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处理: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则根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或负债的存续期进行摊销,相应调整费用或成本。
方法二:总体反映法
此方法并不将合并价差分解为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及商誉(或负商誉)。合并价差作为一个总数直接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无需进一步摊销。
我国财政部在相关规定中指出,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消。抵消时产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中单独反映,若为贷方余额则以负数表示。
不同的处理方法反映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和策略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