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在编制过程中,需评估未来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报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项目列报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重要项目应单独列报,不得相互抵销。至少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并在显著位置披露企业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等信息。
财务报表列报要求详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持续经营基础
企业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并编制财务报表。
二、评价持续经营能力
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充分利用可获得信息,评估自报告期末起的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特殊情况的财务报表编制
若企业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应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明确声明。
财务报表编制原则
四、编制原则
除现金流量表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五、列报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不同性质或功能的项目应单独列报,除非项目不具有重要性。
六、重要性的判断
企业需根据具体环境,从项目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财务报表的抵销与披露
七、抵销规则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八、比较数据与说明
当期财务报表至少应提供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并给出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九、标识与周期
财务报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涵盖的会计期间、金额单位。若为合并财务报表,应明确标明。
十、年度与短期报表
企业应按年编制财务报表。若年度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一年,应披露其原因及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单独列报的项目十一、特定列报要求规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单独列报的项目,必须严格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也需按要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