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减记资产账面价值至可收回金额,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减值准备。二是减值后,需调整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确保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分摊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三是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但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价值恢复时除外。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涉及三个核心方面。
首先,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时,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此时,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可收回金额,并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这一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同时,需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减值损失的确证
对于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其核心在于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意味着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对此,会计应做出反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其可收回金额。这种减记的金额被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纳入当期的损益计算。同时,为了反映这一减值情况,还需要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折旧与摊销的调整
一旦资产减值损失被确认,接下来的步骤是对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进行调整。这一调整的目的是确保在资产剩余的使用寿命内,能够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当然,这需要扣除预计的净残值)。
三、减值损失的反转
通常情况下,资产减值损失被确认后,不得在后续的会计期间转回。这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并防止利润操纵。然而,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价值已经恢复,那么原确认的减值损失是可以被转回的,这种转回也会被记入当期的损益。
以上所述,为资产减值损失确定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