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销售情况与委托方无关的情况下,发出商品时应将应收账款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贷记,同时结转成本。若协议规定未售出的商品可退回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亏损可要求补偿,则发出商品时先记录发出商品增加,库存商品减少。收到代销清单后再进行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的记录,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当委托方与受托方协议明确,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销售情况与盈利状况,与委托方无关时:
1. 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需要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若协议规定,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退回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出现亏损可请求委托方补偿时:
1. 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为了反映商品的成本变动: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具体会计处理应严格遵循企业的实际协议情况,上述分录仅基于不同的协议内容提供。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务必确保遵循会计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以上分录格式要求严格按照会计记录规范,不得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