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征收货币结算是我国过去农业税的一种缴纳方式。具体为以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作为缴纳对象,事先将税额折算为货币金额,实际交纳时按质论价,交款金额抵足应纳农业税金额后,即视为完成任务。这一方式解决了实物结算农业税的矛盾,使农业税政策得到更好落实。当前我国已取消农业税课征。
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农业税的缴纳与结算方式
实物征收货币结算,是我国农业税的一种重要缴纳和结算方法。在这种模式下,农业税以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作为缴纳对象。其独特之处在于,事先将纳税人应纳的税额按照当地中等主粮的牌价折算成货币金额。当纳税人实际交付粮食或其他农产品时,会根据其质量进行定价。一旦所交农产品的价款达到应纳农业税的金额,即被视为已完成农业税的缴纳任务。
这一制度的实施,巧妙地解决了以粮食或其他农产品实物数量结算农业税任务时可能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它确保了农业税政策的顺利落实,为农民和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税收结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的课征,但这一结算方式在历史上曾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具体流程简述
1. 纳税人根据当地中等主粮的牌价,事先了解并折算自己应纳的农业税金额。
2. 纳税人实际交付粮食或其他农产品,并根据其质量定价。
3. 所交农产品的价款抵足应纳农业税的金额后,纳税人即完成农业税的缴纳任务。
这种结算方式,既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又兼顾了农民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项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