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通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等其他费用。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需遵守政府限定数额。该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税务处理,具体标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
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详解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不超过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那么,职工福利费是按照应付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通知,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各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限定数额。超出此限定数额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同样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点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
一、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若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可以税前扣除。这有助于企业合理调整员工福利支出,减轻税务负担。
二、工资薪金总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总额指的是企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其他各类费用。国有企业在确定工资薪金时,还需注意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设定的限定数额。
三、相关法规依据
具体的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当遵循这些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