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推广公司产生的推广费在账务处理上,应记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并涉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对于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或30%的部分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推广公司产生的推广费账务处理详解
技术推广公司在进行推广活动时产生的推广费用,在账务处理上需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具体分录如下:
一、基本账务处理
1. 推广费用的记账: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 关于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进行扣除。这是针对烟草行业的特定规定。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规定
1. 一般企业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特定行业扣除比例: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同样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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