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否需要计提累计折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指南针 2024-12-13 04:43 浏览次数:450

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计提累计折旧取决于其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计提问题解析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待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按照会计规定,这些资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资产不存在价值损耗。实际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按照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的处理方式。这意味着虽然会计层面不体现折旧,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是可以考虑折旧或摊销的。

若企业选择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那么处理方式则与固定资产类似,需要按月进行折旧的计提。成本模式计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计提

在这种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计提与固定资产类似。这意味着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价值损耗的评估,并通过会计分录进行折旧的计提。具体的折旧计提方法、折旧年限等都需要参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折旧计提,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也需要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确保企业的财务处理既符合会计规定,也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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