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的规定,员工餐费购进的大米进项税不得抵扣。因为员工餐费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符合抵扣条件。因此,相关购进的大米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员工餐费购进大米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员工餐费购进的大米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其中,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具体到员工餐费购进大米的情况,根据以上规定,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这是因为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不符合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企业在购买大米等食材时,应明确其用途,并遵守相关税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