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分摊规定允许关联企业间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受归集的关联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不包括归集来的费用,但不得重复计算扣除。总体扣除限额需符合规定标准。
关联公司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关联公司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可以按照一定规定进行分摊。
一、政策概述
该通知允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对其中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进行特定处理。这些费用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照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二、分摊协议内容
关联企业间需签订明确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协议中应明确:
1. 费用发生的限额及具体金额。
2. 双方企业间的分摊比例和方式。
3. 费用的归属时间和周期。
三、分摊处理细节
1. 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协议归集至本企业的费用不计算在内。
2. 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仅限于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全部,而非实际发生额。
3. 接受归集的关联企业不占用其原扣除限额,同时可按规定计算本企业的扣除限额。
四、注意事项
1. 分摊协议需严格遵守,任何变动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更新协议。
2. 企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应确保不违反独立交易原则,避免不当利益输送。
3. 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财税[2012]48号文的规定执行,确保广告宣传费的合理分摊,并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