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且没有注明期限,因此可以一直享受减免。即税控设备维护费的减免期限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关于税控设备维护费减免期限的说明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出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此项优惠政策中并未明确标注期限限制,该减免政策长期有效。以下为具体细节:
一、减免政策适用范围
该文件明确提到,增值税纳税人可享受的技术维护费用减免,不包括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之前的技术维护费用。
二、凭证与抵减方式
纳税人需妥善保管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并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若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三、政策持续性
财税文件未标注减免期限,因此可以理解为这项优惠政策是长期有效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减免。
请广大纳税人注意,务必遵守相关财税法规,合理享受政策优惠。关于税控设备维护费的减免政策,建议定期查阅最新的税务政策公告,以确保准确掌握最新的减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