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多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该费用。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收入部分减征50%,地方收入部分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减征。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特定企业也享受免征优惠。这些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并持续至未来。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电影等行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按缴费额的50%减征;对于地方收入部分,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在50%的幅度内减征。
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特定企业,也有相应的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明确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该费用;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也予以免征。
最新的优惠政策公告,如《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第7号)》延长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根据财税[2019]46号文件,从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这些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针对电影等行业的免税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电影等行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针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减征50%。
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在50%的幅度内对地方收入部分进行减征。
三、针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以及特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最新优惠政策公告
根据最新公告,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