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不需要结转余额,需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及《工会法》相关规定处理。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其中60%直接缴纳给基层工会,40%交给代收税务局。工会收到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工会组织。留用比例基层工会不少于60%,省、市总工会留用比例不超过35%,其余上交全国总工会。
工会经费详解
工会经费是支持工会组织运作的重要资金。关于工会经费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一、工会经费的收取与规定
企业成立工会组织后,需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部分款项交给代收税务局,部分直接缴纳给企业基层工会。企业依据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进行入账。这一操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进行的,确保工会经费的专款专用。
二、工会经费的留用与上交
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中,基层工会留用的比例应不少于60%,用于支持基层工会的日常运作和各项活动。而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的留用比例则不超过35%,具体分配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剩余的5%上交全国总工会,由全国总工会掌握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与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规定中,企业应发工资总额2%的限额内扣除工会经费,多余金额不能结转至下年,并需进行纳税调增。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工会经费,不得超支,并确保透明、合规。
四、《工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每月向工会或代收税务局上交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收到经费后,再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工会组织,这一流程保障了工会经费的充足与合理使用。
企业需严格遵守关于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促进工会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