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山西,不同级别的人员可享受不同的公务交通补贴,超出标准部分需全额缴纳个税。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交通补贴与个人所得税
对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获得的交通补贴,个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据此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山西省为例,各级党政机关有关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补贴发放标准扣除一定金额。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将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促进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