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90号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费可以通过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若未取得电子发票,可凭通行费发票按照一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也可按此方式抵扣。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替代了之前的财税【2016】86号通知。
高速公路费进项税的抵扣方式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关于高速公路费的进项税抵扣,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 若纳税人收到的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直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2. 对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若未能取得电子发票,可凭通行费发票按照一定公式计算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的抵扣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针对一级、二级公路,若未收到电子发票,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桥、闸通行费的抵扣
对于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的收费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四、相关说明
所提及的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