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汽车开发票时,税率选择需根据购车时间和公司纳税身份决定。若购车在营改增之后且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轿车可按简易办法征收2%增值税;若购车在营改增之前或公司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则按13%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汽车时,税率的选用需视不同情况而定:
情况一:若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轿车,但在购车时公司尚未成为一般纳税人,而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出售轿车时,可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据3%的征收率进行减按,实际缴纳2%的增值税。
情况二:若您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轿车,现进行出售,同样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依据3%的征收率进行减按操作,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情况三:针对建筑业在营改增之后购买的轿车,若公司同时开展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在出售轿车时,应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上述各种情形,企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需严格按照相应税率进行税额计算,并确保在账务处理中准确体现。在会计分录方面,涉及销售固定资产的账目应明确记录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销售价款、应交增值税额等项目。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对于不同时间购买的资产及不同计税项目,税率的选用是动态变化的,应随时关注税收政策调整,确保税务处理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