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会计分录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出租方在初始计量时,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借贷记账,涉及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已收租赁款等。同时处理固定资产和资产处置损益。后续计量时,需记录银行存款和租赁收入的变化。整个过程涉及多个会计科目的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会计分录处理,依据新会计准则,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初始计量:
1. 应收融资租赁款:
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记录为借项,表示未来应收的租赁款项。
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反映预期的未来价值,同样记录为借项。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录为贷项。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资产价值,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记录为贷项。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为借项或贷项。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记录为借项,表示初期发生的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预期收益,记录为贷项。
后续计量:
2. 当后续收款时,会计分录为: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录为借项。
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已收取的租赁款项,记录为贷项。
3. 收益确认时,会计分录为: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记录为借项,表示实现的收益。
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入确认,记录为贷项。
以上会计分录处理,严格遵循新会计准则,确保出租方的财务处理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