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因此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对消费行为征税,消费者即负税者,而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餐费进项税不可抵扣的原因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提供饮食和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由于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明确划分,为了避免偷避税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以下是对文中内容的润色和格式调整:
一、餐饮服务特性
餐饮服务涉及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基于此业务性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征税原则
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负税者。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投入和支出。这类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消费性质与税务处理
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在实际情况中难以准确划分。为了预防偷避税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一规定体现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了税务处理的边界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