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属于原始凭证,而非记账凭证。收据可以作为税务扣除的凭证,但具体情况需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对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需包含相关信息。
财务中收据的地位及作用
收据在财务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它作为原始凭证,是记录与反映企业财务交易的基础证据之一。在会计工作中,收据是记录现金交易、货物交付等经济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它详细记录了交易的时间、金额、内容等关键信息,为后续的账务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收据不属于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内容,结合会计科目,由会计人员编制的一种会计分录。它是对原始凭证的分类和汇总,用以登记账簿。
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收据一般不作为企业所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但根据2018年28号文的第九条规定,特定情况下,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包括: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情况:
1.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收款凭证应明确记载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详细信息。
以上内容,明确了收据在财务工作中的角色与地位,为企业的财务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