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除房屋、建筑物外),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分年度计算折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低于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摊销。
固定资产低于500万的一次性摊销政策详解
关于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针对价值低于500万的设备、器具,存在一次性摊销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注意,这里不包括房屋、建筑物),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则允许企业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这些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无需按照传统方式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一政策为众多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特别是在资金流转和税务规划方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读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
一、政策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指定时间范围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2. 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二、税务处理
企业选择一次性摊销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原值)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支付款项
同时,
借:当期损益科目(如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一次性计提折旧额)
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需确保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正确无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企业还应关注政策的时效性,确保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