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新制度规定下,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方式有所调整。对于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年度终了时进行补提折旧;自2013年1月1日起的固定资产,需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增加时当月开始计提,减少时当月停止。提足折旧后不再计提,提前报废也不补提。事业单位需做好实物管理,对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运用。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补计提详解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在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时,需遵循特定的计提方式。对于之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伊始并不立即按月计提折旧。而是等到年度结束时,进行统一的补提。但对于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的固定资产,则必须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按月计提折旧
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进行折旧计提。对于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应从当月开始计提折旧。
2.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关于折旧提足与固定资产报废
当固定资产的折旧提足后,无论其是否继续被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对于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进行补提折旧。然而,对于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若仍可以继续使用,应当继续保留并做好实物管理。
操作注意事项
1. 严格按照新制度执行,确保折旧的准确计提。
2. 区分不同时间点的固定资产,采取正确的折旧计提方式。
3. 留意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折旧计提策略。确保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减少的则不再计提。同时,对于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做好实物管理,确保其继续为单位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