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支付现金有限额规定,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详解
库存现金,即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并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规范现金管理,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制度,确保现金收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关于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职工工资与津贴
1. 职工工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二、个人奖励与补助
3. 根据国家制度条例,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及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三、个人收购与差旅费
5.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例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小额支付与特定支出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通常为1000元,超过此限额的应使用银行转账结算。这一限额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也在此范围内。除上述第5、6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给个人的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需根据提款人的要求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的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以上内容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确保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