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实际征收2%。对于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而2008年及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则视试点情况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指南
针对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遵循特定的规定。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二、销售其他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销售2008年及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a. 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b. 已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享受这一优惠政策;但销售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