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借出差款的会计分录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xx,贷:银行存款等。出差后报销,借:管理费用-差旅费等,贷:其他应收款-xx。若有剩余资金或需额外支付,则相应调整银行存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差旅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要符合相关法规,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等条件。
预借出差款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 预借出差款
当员工预借出差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2. 报销差旅费
员工回来报销时,根据实际差旅费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其他应收款-xx员工(预借款项)
银行存款(如有剩余资金)
3. 报销不足或额外支付
若预借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差旅费用,需额外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不足部分)
贷:银行存款(支付差额)
若预借款项有余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余额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xx员工(余额部分)
关于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差旅费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