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进项税转出的主要内容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若违规抵扣了销项税额,需做进项转出。
进项税转出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进项税转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抵扣,则需要进行进项转出:
1. 特定用途的购进货物与应税劳务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
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因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额亦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进行进项转出。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阐述,对于涉及进项税转出的各项内容,企业需严格遵守并正确执行,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