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并且能够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则不予退税。具体政策依据为财税〔2008〕92号文和财税字〔1999〕273号文等相关文件。
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详解
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的规定,针对嵌入式软件存在特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的同时,如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是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2. 要享受这一政策,必须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
二、核算销售额的要求
1. 能够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则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2.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不予退税。
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及适用,还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解读,确保合规享受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