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的扣除规则严格遵循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全额纳税调整。而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关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的扣除规定
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于税前列支的营业外支出,需遵循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营业外支出的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额纳税调整的情况
以下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需进行全额纳税调整:
1. 税收滞纳金;
2.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直接捐赠的支出;
4. 赞助支出;
5.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部分纳税调整的情况
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超过该比例,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来说,企业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上述支出需仔细审查,确保合规性,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这不仅要求企业遵循相关法规,也体现了税法对营业外支出的严格监管。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需保持谨慎态度,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