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涉及税务问题。根据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等收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8]1号文件暂免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文件均有效,但无覆盖关系。
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红利纳税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红利的纳税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针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从源泉扣缴的角度,对基金身后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企业所得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对其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文件各自独立,目前均有效。
对于这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的是,它们并不互相覆盖,且均是目前有效的法规。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投资策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