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其中,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不得为任何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场联营收入的税务处理指南
商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从供货方收取的收入需按照特定原则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具体原则如下:
一、非平销返利类收入
对于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直接关联,且企业为供货方提供特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这些不属于平销返利。此类收入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应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目税率正常缴纳增值税。
二、平销返利类收入
若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那么这些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的相关规定处理。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注意事项
商业企业在处理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时,务必注意,任何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商场联营收入,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需仔细区分不同类别,确保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根据税务处理结果,正确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