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税务登记后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或者经实地检查发现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时,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于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强制执行的财物,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这一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的公告明确。
企业在以下特定情形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首先,企业已完成了税务登记。这是认定其是否正常纳税的基础。然而,如果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纳税,这已经是违反了税务规定。更进一步,如果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仍不进行改正,这显示了企业对税务义务的忽视。
当税务机关实地检查时,发现企业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这种情况尤为严重。关于这一情形,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公告,对于实地核查后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果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税务机关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有在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其物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以上认定的标准和流程,为税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税收的公正和秩序。希望各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税务规定,避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