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私车公用的车辆保险费用一般不可报销。与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如加油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可以税前扣除,需提供合规票据。而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年检费、车辆购置税等则不能税前扣除。
法人的车辆私车公用与保险费用报销问题
关于私车公用的保险费用报销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使用权相关的费用
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如加油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若取得合规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其中,加油费和车辆维修费需取得单位名称抬头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过路过桥费需取得单位名称抬头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或具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局监制章的纸质票据;停车费一般取得停车费定额发票。
二、关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
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年检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折旧费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这些费用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要求如下:
1. 提交合规票据:所有费用需取得合规票据,包括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等。
2. 保持原始记录:确保所有费用的记录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虚报。
3. 遵循税法规定:严格按照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规性。
私车公用的保险费用不可报销,企业在处理相关费用时,应明确区分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关费用,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