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会计处理需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而税务处理则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产生税会差异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解析(价值500万以下)
针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国家有特定的财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相关政策解读
1. 根据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特定时间内,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加速折旧,提前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二、“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实质
这里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并不是额外扣除,实质上是允许企业提前享受折旧扣除。在后续的折旧摊销期间,会有相应的纳税调增。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税收和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不完全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
四、具体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
1. 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需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并计提折旧。
2.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处理,从而产生税会之间的差异。
3. 所得税核算方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所得税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暂时性差异,并据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价值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企业的账务处理方法需结合会计与税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上需按照准则计提折旧,税务处理则可享受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优惠。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并充分利用政策红利,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