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开发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退税用于软件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因此,软件开发减免的流转税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关于软件开发减免的流转税与所得税问题
软件开发企业享受的流转税减免,在所得税方面享有特定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明确规定,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实施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还的税款具有特定的用途。
这些退税款项应用于企业的软件产品研发及扩大再生产,不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于这类退税,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软件行业的创新发展,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具体来说,当软件企业获得增值税退税时,这笔资金的应用方向是关键。若企业将这些资金用于软件研发或生产规模的扩大,那么这些资金在税务上是不被视作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的。这一政策为软件行业的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税收减免支持,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