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正常计提折旧时,借方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折旧费用,贷方为固定资产,符合条件可税前扣除。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或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承租人在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基础。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处理
在正常的会计操作中,当需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 折旧费用
贷:固定资产
符合条件的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有着特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为依据,同时考虑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若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总额,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分录在处理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借贷分录格式是会计记录的基本方式,应始终保持不变。同时,段落和小标题的使用应合理,以便更清晰、有序地呈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