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的依据是审计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这一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审计机关行使监督权力的具体措施之一。
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的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在执行其职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这一行政行为的明确法律依据在于审计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此要求体现了审计机关行使职权的严肃性。
一、审计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1条明确指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多种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算、财务报告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细化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8条详细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范围,包括在各种金融机构的账户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各种报告等。
具体要求
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被审计单位需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这不仅是对审计工作的尊重,更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
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