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若骗取财物则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该条款详细列举了票据欺诈行为,包括签发空头支票等。空头支票行为严重损害金融秩序和他人权益,应受到法律制裁。
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其处罚依据明确。若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此措施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交易的诚信原则。
然而,若行为人故意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印鉴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则情况更为严重。此时,不仅会受到罚款的处罚,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明确,对于以下票据欺诈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 伪造、变造票据的;
2.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 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印鉴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
4.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 付款人与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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