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不必当月进行,但如想抵扣则需当月认证。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发票,符合规定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解析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并非当月必须完成。但需要明确一点,若您希望进行税额抵扣,必须在当月认证后的时间段内进行。未经认证的发票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目前已经没有明确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这意味着,不再受到360日的认证确认等期限的限制。
二、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虽然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如果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仍可按相关法规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信息均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
特别提醒,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涉及财务的“借贷”分录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希望各单位在处理增值税发票时,能够明确认证与抵扣的要求,确保财税工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