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对于之前开具的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所明确。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详解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最新的规定已经取消了相关限制。具体细节如下:
一、最新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受到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不再受360日认证确认等期限的约束。
二、早期发票认证期限
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若超过原先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条件,纳税人可以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上述政策得以实施。
以上信息均依据官方公告,确保准确无误。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改革,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促进了税收管理的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