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原需视同销售并确认销项税额。但全面营改增后,由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不需要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时按成本结转。
关于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销项税处理
在建工程中使用自产产品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原本需视同销售货物并确认销项税额。然而,全面营改增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一、非应税项目的变化
全面营改增实施后,“非应税项目”的概念逐渐淡化。不论是建造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范畴。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会计处理细节
对于会计处理,当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时,均按照成本结转。这意味着,在账务上,不需要体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的相关分录。
具体规定与操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原本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但现在,由于增值税政策的调整,这一规定在建工程领域已不再适用。实际操作中,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无需进行销项税的计提和相关的税务申报。
会计处理示例
假设某企业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建造不动产,其会计处理可以简单地按照以下分录进行:
借:在建工程(或相关资产科目)
贷:库存商品(自产产品成本)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反映出自产产品直接转入在建工程,不涉及销售收入和销项税的过程。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在处理自产产品领用至在建工程时,不再需要视同销售并计提销项税,会计处理更为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