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政策,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入的设备、器具,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相关政策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公告。
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详解
针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有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并将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条件如下:
一、时间范围
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必须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二、固定资产类型
固定资产需为设备、器具,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三、价值限定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相关参考政策如下: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针对这些政策,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账户
XX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购入价值填写)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账户 XX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账户 XX元(实际支付的金额) 银行存款账户 XX元(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账户 XX元(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 二、申报抵扣时:借:应交税费账户 XX元(税额)贷: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账户 XX元(税额) 三、税前扣除时:借:所得税费用账户 XX元(税前扣除金额)贷:应交税费账户 XX元(税前扣除金额)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时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专家以确保准确性。